履行協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5號
ILDV,108,重訴,65,202002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林中明 
      林中宏 
      林中信 
      林中凱 
上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律師
被   告 林正豪 
      林正德 
      葉玉莉(即被繼承人林正雄之繼承人)


      林永怡(即被繼承人林正雄之繼承人)

      林永欣(即被繼承人林正雄之繼承人)

      林永華(即被繼承人林正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玉莉林永怡林永欣林永華為被告林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 至第 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正雄於本件民國108年6月24日繫屬法院後,於 108年8月20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葉玉莉、林 永怡、林永欣林永華為被告林正雄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 繼承,應由其等續行本件訴訟,經原告於108年10月2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故 應由葉玉莉林永怡林永欣林永華為被告林正雄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葉玉莉雖於108年11月25日以民事聲明承 受訴訟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然其理由載明為被繼承人林 正雄之全體繼承人已協議由葉玉莉繼承本件訴訟標的,故僅



葉玉莉聲明承受訴訟,惟林正雄之全體繼承人並未提出相 關分割遺產協議以證明上開事項屬實,且林正雄死亡後其全 體繼承人即應依法承受訴訟後,成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縱 令嗣於訴訟進行中,林正雄之繼承人分割遺產,而協議由葉 玉莉繼承本件債權所生權利義務,然因葉玉莉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明承當林永怡林永欣林永華之訴 訟,林永怡林永欣林永華等繼承人即未脫離訴訟仍為當 事人,是本件仍應列林正雄之上開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即被 告。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林永怡、林 永欣林永華葉玉莉同為被告林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