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黃柏誠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誤載為上訴)
,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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