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87號
ILDV,108,訴,587,2020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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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黃柏誠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誤載為上訴)
,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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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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