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5號
ILDV,108,訴,135,2020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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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寶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彩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66,64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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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