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 訟 代理人 林玉玲
被 告 莊信雄
洪莊麗卿
簡莊麗鳳
莊麗珠
莊明義
莊明道
莊明德
莊秋美
莊美莉
莊美純
莊明哲
莊明良
莊惠美
莊惠珍
莊惠貞
莊輝力
莊輝典
莊輝樂
莊輝鋒
莊瑪玲
莊瑪琪
莊恩宏
莊恩賢
莊恩彦
莊慈慧
莊慈瑜
侯明利
侯明勳
侯淑莉
侯靜宜
侯淑貞
莊鈺惠
游炳輝
游瑪合
游信彥
黃森達
黃淑惠
徐黃美月
黃孟嬌
黃素真
黃牡丹
黃惠珍
受告知訴訟人 莊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具體載明及
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需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 56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
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
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
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
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
缺(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所主張代位之受告知訴訟人莊瑪莉就被繼承人莊約昌如
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為準,復
依原告於 107年11月15日提出之系爭遺產中宜蘭縣○○鎮○
○段00○00○00○0地號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依系爭土地於107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被告及受告知訴訟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之金額為 3,428,504
元(計算式:①250.44㎡×13,222元=3,311,318元;②276
.97㎡×630元×299 /446=116,979元;③ 0.49㎡×630元×
299/446=207元,元以下4捨5入;①+②+③= 3,428,504
元);加計現金70,000元及系爭遺產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 238,400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可參,是被告與受告知訴訟人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之價額共計
3,736,904元(計算式: 3,428,504元+70,000元+238,400
元= 3,736,904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須依受告知訴訟
人莊瑪莉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繼分計算,然原告迄今尚未補
正被繼承人莊約昌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受告知訴訟人之應繼分,以上列
金額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陳報被繼承人莊約昌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其全體繼承人有
無依法向法院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並請詳列被告即全體繼
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得僅概
括表示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陳報宜蘭縣○○鎮○○段00地號土地、同段87地號土地、同
段87-1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系爭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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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地號 │ 面積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 │號│ │ │ │
│ ├─┼──────┼──────┼────────┤
│ │1 │宜蘭縣蘇澳鎮│250.44平方公│1分之1 │
│土│ │蘇港段78地號│尺 │ │
│地├─┼──────┼──────┼────────┤
│ │2 │宜蘭縣蘇澳鎮│276.97平方公│446分之299 │
│ │ │蘇港段87地號│尺 │ │
│ ├─┼──────┼──────┼────────┤
│ │3 │宜蘭縣蘇澳鎮│0.49平方公尺│446分之299 │
│ │ │蘇港段87-1 │ │ │
│ │ │地號 │ │ │
├─┼─┴──────┴──────┼────────┤
│建│門牌號碼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物├───────────────┼────────┤
│ │宜蘭縣○○鎮○○里○○巷00號 │1分之1 │
├─┴────────┬──────┴────────┤
│現金 │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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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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