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2號
ILDV,108,司拍,132,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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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相 對 人 楊却  


關 係 人 格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9年1月18日及83年11月 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格榮興業 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05萬 元及250萬元共計355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 在案。茲債務人積欠聲請人1,546,575元,經債務人部分清 償後,尚欠1,337,49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 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及抵押權設定其他特約事項、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並於108年12月2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 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 ,而相對人僅陳述「其他抵押權人是否知悉聲請人此次聲請 ,若不知情是否會造成損失等語,」惟其陳述意見不影響 本件拍賣抵押物之審查。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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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