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4號
ILDV,108,司執消債清,4,20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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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林芳杰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贊育 
債 權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8年10月4日確定裁定即債 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 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 108年11月20日及29 日解繳新台幣(下同)10,698元及 334,182元到院、製作成 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 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



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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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