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滕中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滕中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滕中豪因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 雲林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 度上訴字第1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又因詐 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613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4 罪)、1 年5 月、1 年6 月確定;上開各案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 第607 號裁定定有期徒刑6 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入 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2 月21日法授矯字 第10901551491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3 月3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經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1 月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 所檢附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