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8年度,14號
ILDM,108,原易,14,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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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原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德


      王昭軒


      趙新華


      李旻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賴佳慧律師
被   告 林雨葵




      林詩韻


      黃正容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楊美珍


      李志強


      林育呈



      黃煒婷


      林永樑


      吳立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林家宏



      簡煥彰


      李雅芝


      張勝杰


      鄒文懷


      陳俐陵


      江吉豐


      林縈縈 (原名;林孟瑩)



      黃惠敏


      顧聿文


      邱于巧


      邱玉妹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周慧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羅志維


      張博聞



      陳慧如


      林孟柔



      林佩筠


      陳品希


      李彩卿


      邱建彥


      周桂任


      陳金瑛


      吳青衡


      蔡茗名


      張佩珊


      吳家宜


      吳國威


      陳怡君


      林東陽


      林恒暐


      吳清標


      薛菀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566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314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54號)後,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3日下午4 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邱淑秋
  通 譯 潘柏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林賢德王昭軒趙新華、李昱津、林雨葵林詩韻、黃正 容、楊美珍李志強、林呈、黃煒婷林永樑吳立樑林家宏簡煥彰李雅芝張勝杰鄒文懷陳俐陵、江吉 豐、林縈縈(原名林孟瑩)黃惠敏顧聿文邱于巧、邱 玉妹羅志維張博聞陳慧如林孟柔林佩筠陳品希李彩卿邱建彥周桂任陳金瑛吳青衡蔡茗名、張 佩珊、吳家宜吳國威陳怡君林東陽林恒暐吳清標 犯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及緩刑之宣告。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利益 」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利益均沒收。
薛菀茜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賢德王昭軒趙新華、李昱津、林雨葵林詩韻、黃正 容、楊美珍李志強、林呈、黃煒婷林永樑吳立樑林家宏簡煥彰李雅芝張勝杰鄒文懷陳俐陵、江吉 豐、林縈縈黃惠敏顧聿文邱于巧邱玉妹羅志維張博聞陳慧如林孟柔林佩筠陳品希李彩卿、邱建 彥、周桂任陳金瑛吳青衡蔡茗名張佩珊吳家宜吳國威陳怡君林東陽林恒暐吳清標(下稱林賢德等 44人),均明知以漁民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得享減繳保險費之利益,惟須具備漁會會員資格。而甲類會 員包括遠洋漁民、近海漁民、沿岸漁民等等。其中沿岸漁民 亦得提出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然若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 筏者,則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漁貨 交易資料併同里長或漁民小組長出具之證明,經由區漁會會 員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能投保。且均明知其實際均未 從事漁業活動,然為加入蘇澳區漁會,以漁民身分參加勞工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享受減繳保險費之利益,竟基於詐欺 得利之犯意,或分別委託如附表一所示與之具有共同犯意聯 絡之陳林素娥王文桃、廖淑玲、黃其萬、李佳盈劉駿弘楊彩緹(上述7 人現由本院另行審理)、薛菀茜替其辦理 或自行辦理加入蘇澳區漁會之事,並出具蘇澳區漁會會員入 會申請書、切結暨同意書、切結暨委託書或切結書,再由曾 太山、陳永坤莊坤煌、林清文(上述4 人現由本院另行審



理)所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之農(漁、牧)民自 行出售農(漁、牧)產物證明書,連同蘇澳區漁會小組長張 忠良(現由本院另行審理)所出具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內容之 證明書,申請以甲類會員中之沿岸漁民加入蘇澳區漁會,使 蘇澳區漁會因而讓林賢德等44人加入該漁會,並以漁會甲類 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致行政院勞工保險 局承辦人員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讓林賢德 等44人以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使其等分別詐得如附表二所示相當於勞工保險每月保險費政 府補助款及健保費政府補助款之不法利益,並足以生損害於 勞工保險局對於勞工保險管理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全民健 康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及現行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四、附記事項:
查被告林賢德等44人為本案上開行為,所詐得如附表二所示 政府補助款之不法利益,該等部分均當屬其等犯罪所得利益 ,業經被告林賢德等44人如數繳交本院扣案,均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邱淑秋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蘇澳漁│受託人 │入會時間│農(漁、牧)民自行│切結暨委│證明書及內容 │
│ │會員入│ │ │出售農(漁、牧)產│託書、切│ │
│ │會申請│ │ │物證明書內容 │結暨同意│ │
│ │書上所│ │ │ │書或切結│ │
│ │載申請│ │ │ │書之內容│ │
│ │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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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林賢德陳林素娥│102年8月│一、供貨人林賢德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8日 │ 102年1至6月在 │從事漁業│證明林賢德於102 年│
│ │ │ │ │ 南方澳漁市供貨│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數量450 公斤、│達3個月 │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金額70,000元之│以上,且│動達3 個月以上之事│
│ │ │ │ │ 什魚。 │未從事漁│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 │
│ │ │ │ │ │ │ │
├──┼───┼────┼────┼─────────┼────┼─────────┤
│02 │王昭軒王文桃 │103年7月│一、供貨人王昭軒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9日 │ 103年1月 5日在│從事漁業│證明王昭軒於103 年│
│ │ │ │ │ 南方澳供貨數量│勞動合計│度在蘇澳區漁會轄區│
│ │ │ │ │ 55公斤、金額13│達90日以│內確實有從事漁業勞│




│ │ │ │ │ ,750元之什魚 │上,且未│動達3個月以上之事 │
│ │ │ │ │二、供貨人王昭軒於│從事漁業│實之證明書 │
│ │ │ │ │ 103年3月4 日在│以外專任│ │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職業 │ │
│ │ │ │ │ 量45公斤、金額│ │ │
│ │ │ │ │ 11,475元之什魚│ │ │
│ │ │ │ │三、供貨人王昭軒於│ │ │
│ │ │ │ │ 103年5月7 日在│ │ │
│ │ │ │ │ 南寧市場供貨數│ │ │
│ │ │ │ │ 量65公斤、金額│ │ │
│ │ │ │ │ 16,900元之什魚│ │ │
│ │ │ │ │四、供貨人王昭軒於│ │ │
│ │ │ │ │ 103年7月15日在│ │ │
│ │ │ │ │ 南方澳供貨數量│ │ │
│ │ │ │ │ 80公斤、金額19│ │ │
│ │ │ │ │ ,200元之什魚 │ │ │
│ │ │ │ │五、合計王昭軒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61,325元 │ │ │
│ │ │ │ │六、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林清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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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趙新華薛菀茜 │103年7月│一、供貨人趙新華於│每年實際│不知情之里長呂惠卿
│ │ │ │2日 │ 103年1月10日在│從事漁業│所出具證明趙新華於│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勞動合計│103 年度在蘇澳區漁│
│ │ │ │ │ 數量76.8公斤、│達90日以│會轄區內確實有從事│
│ │ │ │ │ 金額21,000元之│上,且未│漁業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沿岸雜魚 │從事漁業│上之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供貨人趙新華於│以外專任│ │
│ │ │ │ │ 103 年2月5日在│職業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89.7公斤、│ │ │
│ │ │ │ │ 金額34,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三、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3月20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64.4公斤、│ │ │
│ │ │ │ │ 金額18,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四、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4月10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95.6公斤、│ │ │
│ │ │ │ │ 金額38,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五、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5月26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56.1公斤、│ │ │
│ │ │ │ │ 金額14,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六、供貨人趙新華於│ │ │
│ │ │ │ │ 103年6月15日在│ │ │
│ │ │ │ │ 永豐活海鮮供貨│ │ │
│ │ │ │ │ 數量65.3公斤、│ │ │
│ │ │ │ │ 金額17,000元之│ │ │
│ │ │ │ │ 沿岸雜魚 │ │ │
│ │ │ │ │七、合計趙新華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142,000元 │ │ │
│ │ │ │ │八、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永豐活海鮮│ │ │
│ │ │ │ │ 餐廳負責人陳永│ │ │
│ │ │ │ │ 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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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李旻津│無 │104年4月│一、供貨人李旻津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0日 │ 104年1月2日至4│從事漁業│ 104年4月10日所│
│ │ │ │ │ 月2 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李旻津
│ │ │ │ │ 供貨數量1,300 │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公斤、金額65,0│及90日以│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元之什魚 │上,且未│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二、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 │ │職業 │ 104年7月1 日所│
│ │ │ │ │ │ │ 出具證明李旻津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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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林雨葵│廖淑玲 │102年1月│一、供貨人林雨葵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7日 │ 102年3月1日至3│從事漁業│ 102年1月7 日所│
│ │ │ │ │ 月25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雨葵
│ │ │ │ │ 供貨數量 350公│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斤、金額52,500│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元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供貨人林雨葵於│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102 年8月1日至│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9 月30日在魚市│ │ 出具證明林雨葵
│ │ │ │ │ 場供貨數量 120│ │ 於102 年度在蘇│
│ │ │ │ │ 公斤、金額7,20│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0元之什魚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三、上開供貨之買受│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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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林詩韻│不詳 │104年1月│一、供貨人林詩韻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3日 │ 104年1月1日至7│從事漁業│ 104年1月13日所│
│ │ │ │ │ 月 2日在魚市場│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詩韻
│ │ │ │ │ 供貨數量 1,200│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公斤、金額60,0│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元之什魚 │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林詩韻
│ │ │ │ │ │ │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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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黃正容│無 │104年8月│一、供貨人黃正容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28日 │ 104年2月1日至7│從事漁業│ 出具證明黃正容
│ │ │ │ │ 月30日在南寧市│勞動合計│ 於104 年度在蘇│
│ │ │ │ │ 場供貨數量 355│達3個月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公斤、金額62,5│及90日以│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00 元之什魚 │上,且未│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從事漁業│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以外專任│ 書 │
│ │ │ │ │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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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楊美珍楊彩緹 │103年4月│一、供貨人楊美珍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2日 │ 103年1月1日至 │從事漁業│ 103年4月22日所│
│ │ │ │ │ 103年8月31日在│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楊美珍
│ │ │ │ │ 魚市場供貨數量│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1,200 公斤、金│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額60,000元之什│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魚 │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出具證明楊美珍
│ │ │ │ │ │ │ 於103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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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李志強│無 │104年1月│一、供貨人李志強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8日 │ 104年1月在南方│從事漁業│ 104年1月8日所 │
│ │ │ │ │ 澳供貨數量50公│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李志強
│ │ │ │ │ 斤、金額10,000│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元之雜魚 │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二、供貨人李志強於│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104年3月在南方│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澳供貨數量60公│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 │ 斤、金額15,000│ │ 104年7月9日所 │
│ │ │ │ │ 元之貝類 │ │ 出具證明李志強
│ │ │ │ │三、供貨人李志強於│ │ 於104年度在蘇 │
│ │ │ │ │ 104年4月在南方│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澳供貨數量60公│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斤、金額12,000│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元之雜魚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四、供貨人李志強於│ │ 書 │
│ │ │ │ │ 104年6月在南方│ │ │
│ │ │ │ │ 澳供貨數量50公│ │ │
│ │ │ │ │ 斤、金額12,500│ │ │




│ │ │ │ │ 元之海藻 │ │ │
│ │ │ │ │五、供貨人李志強於│ │ │
│ │ │ │ │ 104年7月在南方│ │ │
│ │ │ │ │ 澳供貨數量50公│ │ │
│ │ │ │ │ 斤、金額17,500│ │ │
│ │ │ │ │ 元之貝類 │ │ │
│ │ │ │ │六、合計李志強於上│ │ │
│ │ │ │ │ 開時間之供貨金│ │ │
│ │ │ │ │ 額為67,000元 │ │ │
│ │ │ │ │七、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莊坤煌 │ │ │
├──┼───┼────┼────┼─────────┼────┼─────────┤
│10 │林呈│陳林素娥│102年1月│一、供貨人林呈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25 │ 102年1月1日至6│從事漁業│ 102年1月25日所│
│ │ │ │ │ 月30日在南方澳│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呈│
│ │ │ │ │ 海邊供貨數量50│達90日以│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0公斤、金額68,│上,且未│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000元之什魚 │從事漁業│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以外專任│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人為林清文 │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 │ 出具證明林呈│
│ │ │ │ │ │ │ 於102 年度在蘇│
│ │ │ │ │ │ │ 澳區漁會轄內確│
│ │ │ │ │ │ │ 有從事漁業勞動│
│ │ │ │ │ │ │ 達3個月以上之 │
│ │ │ │ │ │ │ 事實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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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煒婷│黃其萬 │103年10 │一、供貨人黃煒婷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與不知│
│ │ │ │月24日 │ 103年7月13日供│從事漁業│情之村長林正欽所共│
│ │ │ │(起訴書│ 貨數量 300公斤│勞動合計│同出具證明黃煒婷於│
│ │ │ │漏載「10│ 、金額36,000元│達3個月 │103 年度在蘇澳區漁│
│ │ │ │」月 │ 之雜魚 │以上,且│會轄區確有從事漁業│
│ │ │ │ │二、供貨人黃煒婷於│未從事漁│勞動達3 個月以上之│
│ │ │ │ │ 103年8月20日供│業以外專│事實之證明書 │
│ │ │ │ │ 貨數量 200公斤│任職業 │ │
│ │ │ │ │ 、金額24,000元│ │ │
│ │ │ │ │ 之雜魚 │ │ │
│ │ │ │ │三、上開供貨之買受│ │ │
│ │ │ │ │ 人為永豐活海鮮│ │ │
│ │ │ │ │ 餐廳負責人陳永│ │ │




│ │ │ │ │ 坤 │ │ │
├──┼───┼────┼────┼─────────┼────┼─────────┤
│12 │林永樑陳林素娥│103年3月│一、供貨人林永樑於│每年實際│一、小組長張忠良於│
│ │ │ │13日 │ 103年1月1 日至│從事漁業│ 103年3月13日所│
│ │ │ │ │ 103 年3月 12日│勞動合計│ 出具證明林永樑
│ │ │ │ │ 在南方澳海邊供│達3個月 │ 目前在蘇澳區漁│
│ │ │ │ │ 貨數量 400公斤│以上,且│ 會轄區內確實有│
│ │ │ │ │ 、金額68,000元│未從事漁│ 從事漁業勞動之│
│ │ │ │ │ 之什魚 │業以外專│ 事實之證明書 │
│ │ │ │ │二、上開供貨之買受│任職業 │二、小組長張忠良所│
│ │ │ │ │ 人為聯發魚號 │ │ 出具證明林永樑
│ │ │ │ │ │ │ 於103年度在蘇 │
│ │ │ │ │ │ │ 澳區漁會轄區內│
│ │ │ │ │ │ │ 確實有從事漁業│
│ │ │ │ │ │ │ 勞動達3 個月以│
│ │ │ │ │ │ │ 上之事實之證明│
│ │ │ │ │ │ │ 書 │
├──┼───┼────┼────┼─────────┼────┼─────────┤
│13 │吳立樑│無 │104年6月│一、供貨人吳立樑於│每年實際│小組長張忠良所出具│
│ │ │ │22日 │ 104年2月5 日至│從事漁業│證明吳立樑於1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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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