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趙筱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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