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號
SLDV,109,除,13,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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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葉翠杏 
代 理 人 陳佩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1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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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