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62號
SLDV,109,訴,262,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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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雀 
被   告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 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0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 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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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