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5號
SLDV,109,訴,175,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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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佑衡焦佑鈞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焦佑倫焦佑慧鄭慧明馬維欣
詹東義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蘇源
茂、靳蓉、林之晨、張善政蔡豐賜左大川徐善可、許介立
詹東義蘇源茂范祥雲林正恭蔡金峰白培霖黃求己
、陳瑞隆、薛明玲杜金陵陳翔中葉培城李嘉華束耀先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朱有義、賴偉珍李定珠陳昭如
周致中、陳瑞隆、盧啓昌王國城苑竣唐陶正國顧立荊
范伯康陳永秦池豪、林為筠、朱玉芬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 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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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