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巽賢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禹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伍仟貳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