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4號
SLDV,109,補,114,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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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雅馨
被   告 林于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4
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40,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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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