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4號
SLDV,109,消債聲,4,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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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董鳳英 



代 理 人 林心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董鳳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清算事件卷及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41 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 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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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