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號
SLDV,109,消債清,1,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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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陳玉梅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陳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 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 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 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自民國106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6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 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 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 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生母、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生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 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7.提出債務人生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8. 說明債務人生母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 取1 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9.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1.提出106 年9 月起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卷 內已提出部分免提),並說明該醫療費用為每月必要支出之 原因。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執行結果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
14.提出黃豐林住址等聯絡資料,並陳報積欠債務人薪資新臺幣 約2 萬5,000 元至3 萬多元是否已給付?「03男士服飾」營 業狀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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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