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88號
SLDV,109,法,88,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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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紀政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至十四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 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 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2月15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 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等語。並提出第10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9 年 2 月14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01811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 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附表「修正條文」欄第5 至11條、 第13、16條係屬董事組成組織、名額、資格、選任、職權 、任期、改選及召開會議方式之規定;第12條屬捐助財產 管理、保管及運用方法之規定;第14條屬賸餘財產歸屬之 規定。上開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 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



聲請,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 、 3 條所示設立法令依據、調整文字用語;第2 條所示修正辦 理業務範圍;第4 條所示分事務所設置;第15條增訂修訂 日期及適用法令依據,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均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自屬無庸法 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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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