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慧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地藏悲願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地藏悲願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地藏悲願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欄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地藏悲願基金會(下稱系 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 8 年11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訂後」欄第2 條 、第4 條、第17條、第22條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5 屆第5 次董事臨 時會會議紀錄、內政部同年月29日台內民字第1080225489號 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修訂後」欄第4 條、第17條、第22條所示部分,與系爭財 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 之意見,亦據覆:就系爭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一案,無意 見等語,有內政部109 年2 月19日台內民字第1090106276號 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 後」欄第2 條所示部分,僅係變更法人分事務所之記載,核 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均無涉,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 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