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67號
SLDV,109,法,6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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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李道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李雪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李雪吟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李雪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三條、第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李雪吟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 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8 年12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 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 條、第3 條至第5 條、第7 條至 第27條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7 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北市社會局)109 年1 月15日北市 社團字第1093007618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 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修正條文」欄第3 條、第7 條至第24條、第27條所示部分 ,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 機關北市社會局之意見,據覆:系爭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 一案,業經該局准予核備在案等語,有北市社會局109 年2 月15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24641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此 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



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 條所示部分 ,僅係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應準據適用之法律;如附件 「修正條文」欄第4 條、第5 條所示部分,僅係變更法人事 務所地址及用語調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25條所示部 分,僅為條號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26條所示部分 ,則為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 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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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