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65號
SLDV,109,法,65,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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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董建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中華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範本」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財團法 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 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 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 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中華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經第6 屆第4 次 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範本」欄所示 ,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登記證書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00050號函、董 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等件為 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範 本」欄第5 條至第8 條、第10條至第17條所示內容,及刪除 第19條,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前揭函文 准予核備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範本 」欄所示之第1 條、第18條,僅係涉及法律適用及章程修訂



日期等事項之記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等均無涉,又第2 條至第4 條、第9 條並未修正,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 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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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