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7號
SLDV,109,法,27,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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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錢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太平洋文化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太平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至三、五至十、十三、十四、十六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 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太平洋文化基金會之 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乃於民國108年12月5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 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函覆許可變更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 太平洋文化基金會第16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 捐助章程及其條文修正對照表、教育部108年12月26日臺教 社㈢字第1080190527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太平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 「修正後條文」欄,其中第1至3、5至10、13、14、16條所 示內容,分別係針對組織設立依據、業務內容、基金來源、 董事會組成、董事長及董事解任、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 董事長之代理、董事會決議方法、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審 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賸餘財產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維 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 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後條文」欄,其中第4、15、17、18條所示 內容,分別係針對會址名稱、許可事項變更辦理登記及備查 程序、捐助章程變更時點及依據、實施時點為修正;其中第 11、12條則僅係條次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



部分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 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教 育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 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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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