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9號
SLDV,109,司司,9,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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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望平 


相 對 人 慧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吳望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望平為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慧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 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 等語。並提出會議記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存文件 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慧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 國109 年1 月8 日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8 號函准予備查,聲 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指定伊為慧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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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