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鎧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亭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
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