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文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叁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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