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55號
SLDV,109,司促,2755,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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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楊首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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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