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苡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苡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45317│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苡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3265 │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苡慈於民國108
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3月22
日起至民國110 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3.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 年02月19日止累計152,886 元正未給付,其中145,317 元為
本金;6,276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李苡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1月29日止累計66,924元
正未給付,其中63,265元為消費款;2,459 元為循環利息;1,2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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