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木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木永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526979│ │八年十二月五│ │ │
│ │元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李木永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 │
│ │88728 │ │八年十二月五│ │ │
│ │元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木永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526979│ │八年十二月五│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 002│新臺幣│李木永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8728 │ │八年十二月五│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木永分別於民國( 下同) 106 年4 月5
日及民國( 下同) 107 年2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
筆
1.新臺幣1,000,000 元整(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
,借款期間自民國( 下同) 106 年4 月5 日起至民國
(下同) 111 年4 月5 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
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000 固定計息。
2.新臺幣150,000 元整( 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
,借款期間自民國( 下同) 107 年2 月13日起至民國
(下同) 111 年2 月5 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
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000 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8 年12月5 日起即未依
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15,707 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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