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啓家即黃富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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