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曉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曉葳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851 │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侯曉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JCB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05日止累計77,
799 元正未給付,其中72,851元為消費款;3,854 元
為循環利息;1,09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