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65號
SLDV,109,司促,2565,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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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白俊傑於民國93年
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 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
額度) ,自民國93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11日止累計720,228 元正未給付,其中
211,813 元為本金;507,831 元為利息;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白俊傑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 SA ,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11日止
累計609,163 元正未給付,其中170,325 元為消費款;435,238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2)所示之
利息。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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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