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韋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建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儀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