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文璋即劉信林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錦文即劉信林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文輝即劉信林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秀君即劉信林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湯麗惠即張錄林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為煬即張錄林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莉萍即張錄林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耀仁即張錄林之繼承人一、債務人劉文璋、劉錦文、劉文輝、劉秀君應於繼承劉信林之 遺產範圍內,與湯麗惠、張為煬、張莉萍、張耀仁應於繼承 張錄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 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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