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59號
SLDV,109,司促,2459,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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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璋即劉信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錦文即劉信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輝即劉信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秀君即劉信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麗惠即張錄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為煬即張錄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莉萍即張錄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耀仁即張錄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文璋劉錦文劉文輝劉秀君應於繼承劉信林
  遺產範圍內,與湯麗惠、張為煬、張莉萍張耀仁應於繼承
  張錄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
  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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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