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56號
SLDV,109,司促,2456,202002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