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碧勵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陶鈞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瑞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如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昱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憲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麗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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