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瑋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世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