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語宸即林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玖仟伍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38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語宸即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9966│莉蘭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語宸即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5103 │莉蘭 │2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語宸即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6010│莉蘭 │2月1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語宸即林莉蘭於民國92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
借款38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
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
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2月10日止累計1,311,828 元正未給付,其中379,966
元為本金;931,862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
(二) 債務人林語宸即林莉蘭於民國94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
借款150,000 元,約定分035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 年02月10日止累計484,396 元正未給付,(
其中126,010 元為本金,358,386 元為利息) ,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 債務人林語宸即林莉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10
日止累計313,316 元正未給付,其中85,103元為消費
款;224,613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