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1號
SLDV,109,司促,2321,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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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子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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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