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子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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