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63號
SLDV,109,司促,2263,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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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綵嫻即林秀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綵嫻即林秀釵於民國91年7 月25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
     -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
     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
     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1 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69,93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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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