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07號
SLDV,109,司促,2207,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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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狄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宏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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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