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如霜即陳忠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和聖即陳忠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忠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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