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炯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惠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壹萬伍仟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蓋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