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65號
SLDV,109,司促,2065,202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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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無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青禾泰式養生館


法定代理人 曾達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學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佰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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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