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無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青禾泰式養生館
法定代理人 曾達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學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佰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