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4號
SLDV,109,司促,2024,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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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子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零貳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子珺 456│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9090 │0000000000│01月 28日  │      │       │
│  │元  │733    │起     │      │       │
├──┼───┼─────┼──────┼──────┼───────┤
│ 002│新臺幣│洪子珺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63000│0000000000│01月 28日  │      │點三八    │
│  │元  │506    │起     │      │       │
├──┼───┼─────┼──────┼──────┼───────┤
│ 003│新臺幣│洪子珺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86369│0000000000│01月 28日  │      │點九九    │
│  │元  │50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子珺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1 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4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
  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緣相對人洪子珺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9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1 月27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682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9958 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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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