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凱淇即楊士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凱淇 │民國95年2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74144 │ │3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凱淇 │民國95年2月2│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74144 │ │3日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凱淇〈原ID:Z000000000新ID:Z000000000
〉於民國87年09月24日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
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
、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
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
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
月為上限,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82,857元(含本金74,144元、利息8,713元)及其
中74,144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
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
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
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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