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原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07
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
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60526元整( 含違約金
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8397 元) ,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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