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4號
SLDV,109,司促,1924,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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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原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07
     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
     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60526元整( 含違約金
     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8397 元) ,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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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