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8號
SLDV,109,司促,1888,202002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點水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6737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1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17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43914、Y256737。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點水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