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50號
SLDV,109,司促,1850,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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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振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彬食品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彬團膳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蕙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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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彬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彬團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