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3號
SLDV,109,司促,1813,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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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麒即欽熙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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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