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
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
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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