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會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零叁佰陸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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